一位女硕士失踪十五年后被找到,身旁是与她”共同生活”的陌生男子和她所生的孩子。检方认定这是”组建家庭”,不予起诉;但同村另外两名对她施暴的村民,却以强奸罪被追诉。同样是明知对方精神异常仍发生性关系,为何一人无罪、两人有罪?
看鉴带你梳理官方通报与家属陈述之间的矛盾、”收留”与”拐卖”的法律模糊地带、以及精障女性在司法实践中近乎隐形的困境。
卜某“被收留”具体时间线
时间线的大致脉络是:2008年卜某硕士毕业后,因身份证未及时更新而错过读博报名机会,随后患上精神分裂症并多次住院治疗;2011年5月26日,她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此后家属长期寻找未果。根据和顺县联合调查组通报,同年8月,她在距离家乡约140公里的和顺某村被村民发现并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随后被张某军”收留”,在当地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
直到2024年11月,寻亲志愿者朱玉堂在和顺县青城镇发现疑似卜某的女子,经DNA比对确认身份后,她才在失踪十三年后与家人重聚。志愿者和媒体同时指出,她被找到时身体消瘦、营养不良,显示出长期缺乏照料的迹象。
官方通报出现反转
2024年12月,和顺县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关于刑事责任,通报称”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关于拐卖妇女问题,通报表示”未发现被拐卖的线索和证据,仍在调查中”。关于非法拘禁问题,通报称”虽卜某精神状况明显,但常独自外出,尚未发现离村阻碍”。
然而,2025年1月检方最终对张某军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认定张某军”目的是组建家庭”,双方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且张某军长期为卜某”提供生活保障”,从而否定了强奸罪的成立。关于卜某所生子女的去向,官方认定其中一名孩子系”送养”给他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村另外两名村民张某国、张某林因在明知卜某精神异常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这一”同案不同判”的处理方式引发舆论强烈质疑:同样是明知对方有精神疾病而发生性关系,为何张某军被不起诉,而另外两人却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军和卜某的家人分别怎么说?
张某军通过媒体采访为自己辩护,声称是出于善心收留卜某:”就是打工回来回家种地,看到她穿的破破烂烂就把她领回家了。”他否认拘禁指控:”她想在家在家想出门出门,我没有打过她。”关于寻亲,他表示曾主动寻找过卜某的家人,”当年见到她时就帮她寻过家”,还称在和顺县广播站播过寻亲信息,政府和派出所也配合采过血。他承认两人”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办过酒席”。
张某军的侄女”小核桃”在直播中也为家人辩护,称”婶婶流浪到他们家后,因有精神疾病,家人报了警,但她不和警察沟通甚至动手打人,无法寻找她的家人”,并声称”十五年来一直找(她的亲人),没有间断过”。
然而,卜某家人的陈述与张家存在明显矛盾。卜某哥哥明确表示妹妹走失时间为2010年初,而非官方通报的2011年5月。更令家属愤怒的是,卜某父亲和哥哥三年前也被当地警方采血入库,但双方DNA均有存档却始终未能比对成功——最终是寻亲志愿者在两小时内帮卜某记下了父母、亲友姓名和学校信息。家属最不能理解的是,如果张某军真的一直在帮忙寻亲,为何十三年来从未成功?
为什么检方对张某军的行为做出了强奸罪不起诉的决定?
当地检方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强调,张某军”目的是组建家庭”,长期”提供生活保障”,认为两人虽未登记结婚,但构成”稳定的同居关系”,从而否定了强奸罪的成立。这一逻辑实际将”成家”“共同生活”的叙事置于性同意问题之上,把长达十多年的性关系包装成一种”特殊婚姻状况”。
许多法律学者质疑,这种处理方式严重忽视了精神障碍者的特殊保护需求。卜某在精神状态不佳、长期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很难被视为具备有效的性同意能力;在这种前提下,以”成家”“生活稳定”来否定强奸嫌疑,等于承认只要控制时间足够长、关系看起来”像家庭”,长期性侵反而更容易被合法化,这被视为对精障女性性自主权的根本性伤害。
另外两名被起诉强奸罪的村民做了什么?
在卜某被”收留”期间,除张某军外,同村还有两名村民对卜某实施了性侵。根据检方起诉书,张某国在2020年7-8月至2024年春期间,先后4次到张某军家中,在明知卜某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述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更令人震惊的是,2022年农历6-7月的一天,张某国酒后还猥亵了张某军的女儿(即卜某所生的孩子)。
另一名村民张某林在2022年至2024年间,先后3次到张某军家中,同样在明知卜某精神异常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两人的行为均被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2025年12月29日,法院已对张某国、张某林涉嫌强奸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暂未宣判。卜先生和家人最愤怒和不理解的是,同村村民多次对卜某施暴,还被张某看见,他竟然只是斥责,”几年时间,张某难道一点没发觉,又为何不报警?”
精神障碍者的性自主权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强奸罪如何认定?
中国《刑法》第236条并没有单独列出”精神障碍者”条款,而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核心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有效的性同意能力:如果在发病状态下无法真正表达”同意”或”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构成强奸。
问题在于,现实操作远比条文复杂。一方面,精神障碍者的陈述常被视为”不稳定”而难以充分采信,法院和检方往往更依赖旁证;另一方面,精障女性在拐卖案中的处境尤为严峻。据端传媒引用的研究数据,2017-2020年616份司法案卷显示,超过1250位被拐卖妇女中有两成存在精神或智力残障;2000-2017年的另一项研究则显示26.7%的受害人患有不同程度精神疾病。在221起涉贩卖智力和精神障碍女性的案件中,超过三成人士被多次拐卖,且有一成受害人生育一个及以上的孩子,但鲜有买家因涉强奸罪被起诉。
2022年广西北海市一案中,受害人阿明患有精神分裂症,被收买并遭性侵,法院最终采信其陈述,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收买者有期徒刑,被视为少数相对严格保护精障受害者的判例。
张某军是“收留”还是“收买被拐妇女”?
“收留”在官方通报和司法语言中十分常见,却往往掩盖了拐卖的实质。卜某是否经拐卖来到和顺,中间有哪些人收买、强奸或虐待过她,始终未被厘清。
据水瓶纪元报道,卜某被家人接走住院一两个月左右,有一天在她清醒的时候,家人问到她怎么去的和顺,她亲口说出,有四五个人两辆车把她从晋中城区弄走了。这回应了他们心底一直以来的疑问:从晋中榆次区到和顺县青城镇,“170多公里路,中间还隔了一座大山,前后几十公里多的路面,连遮阳的树荫都没有,大夏天三伏天,没水源没吃的,你说她是走失的,可能吗,你信吗?”
2022年的”铁链女事件”中,”收留”曾多次出现在调查通报中:第二次通报称董某民的父亲在她流浪乞讨时”收留”了她;直到第四次通报才揭示,她总共经历了三次拐卖——从云南被拐到江苏后,曾被一对经营饭店的夫妇”收留”,一个月后被卖给工地务工人员,再被转卖给董某民的父亲。
民间舆论和官方存在哪些明显的分歧?
最核心的分歧在于:**民间普遍怀疑这里存在长期强奸甚至拐卖链条,而官方通报强调”未发现拐卖证据”,并以”家庭”“收留”来淡化行为性质。**对许多关注者而言,一名精神障碍女性在外地被陌生人长期控制并被迫生育,本身就难以被视为”正常家庭关系”。
其次是对事件意义的理解差异。民间舆论倾向于把卜某案视为精障女性长期被忽视、反拐卖和基层司法失灵的集中体现,而官方通报更像是在处理”一起个案”,并未充分回应制度性问题。与此同时,围绕事件的网络讨论也被明显”降噪”:据纽约时报报道,与卜某相关的话题在微博上的阅读量一度超过1.6亿次,随后话题被封禁。
当官方叙事与民间质疑拉开距离、而公共平台又对尖锐声音进行限流时,社会对调查透明度和司法公正性的疑虑只会进一步累积。这也是为什么许多评论会把卜某案与”铁链女”等过往事件放在一起,视为对同一套治理逻辑的延续性检验。
为什么事件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
卜某事件刺痛了社会对“精障女性处境”的集体神经。一方面,她曾是一名拥有硕士学位、原本可能走上科研道路的女性,却在患病后迅速跌入社会底层,长期被陌生人控制和生育,几乎与外界隔绝;这种身份反差让很多人第一次直观地看到:一旦失去自我表达和行动能力,哪怕是“高知女性”也可能在制度缝隙中被彻底吞没。
另一方面,检方在承认她精神疾病的前提下仍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少人视为对精障群体权益的再次伤害——不仅经历了惨烈遭遇,而且连作为”被害人”的资格都难以得到承认。这种双重脆弱感,加上舆论对拐卖、铁链女等往事的记忆,让卜某案迅速上升为对司法、公权力与弱势保护之间关系的集体拷问。
事件折射了什么社会问题?
水瓶纪元引用颜森林指出,和顺事件的困境恰恰暴露了社会保障与救助体系的无力与缺位。“在残障保障、精神卫生支持严重不足的现实下,刑法被动地成为一种激励工具。通过降低定罪风险,鼓励私人个体接管本应由公共体系承担的照护责任。但问题在于,这种激励的代价,是弱势女性的性自主权被系统性侵害。”
纽约时报指出,长期以来,政府对拐卖妇女现象视而不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国男性比女性多出数千万的现实,许多男性找不到老婆。外媒同时质疑事件是否与官方鼓励生育有关,对许多女性来说,检察机关的这一决定印证了她们对政府将不惜代价推动生育的担忧。在中国,婚内强奸并未被明确界定为犯罪。
🔗参考链接
《中国数字时代》【朋友圈】 山西和顺县“收留”女硕士事件时间线整理
《搜狐》山西走失13年女硕士的“收留者”张某:没领证办过酒席,没有拘禁她
《纽约时报》精神残障女硕士“被收留”案:男方不予起诉引发众怒
《水瓶纪元》女硕士疑似被拐卖案:强奸不被起诉背后的沉重现实


